客户采用钢桶包装产品出口时,应要求钢桶供应商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,简称商检证,有关知识如下:
1. 客户需办理商检证时,应向钢桶供应商提供所装产品名称、产品联合国编号、产品危险类别。如对苯二胺、联合国编号为1673、危中性Ⅱ类。
2. 客户采用钢桶包装出口时,根据钢桶性能所装产品被分成四种类别:危险品Ⅰ类、危险品Ⅱ类、危险品Ⅲ类、非危险品,具体钢桶钢印标志系例如下:
危 险 品 Ⅰ 类 |
UN 1A1/X1.4/250/01 |
321621 PI:001 |
危 险 品 Ⅱ 类 |
UN 1A1/Y1.4/100/01 |
321621 PI:001 |
危 险 品 Ⅲ 类 |
UN 1A1/Z1.4/100/01 |
321621 PI:001 |
非 危 险 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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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162111001 |
其中X、Y、Z分别对应于危险品Ⅰ类、危险品Ⅱ类、危险品Ⅲ类。
3. 客户采用钢桶包装产品出口一般经过以下程序:
1) 客户与钢桶供应商签订好《购销合同》。
2) 钢桶供应商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商检证。
3) 客户拿到商检证与钢桶后,装好产品到当地商检局换取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
4) 凭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和其他相关手续办理出关手续。